(2017)浙1082执31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杨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杨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31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回浦路28号。法定代表人:阮晓俊,系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杨均,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82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均有东南牌小型车辆一辆可供执行,车牌号为浙J×××××。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均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东南牌小型车辆一辆,期限为2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沈良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