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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中心支行、天津市华奥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中心支行,天津市华奥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嘉信集团有限公司(原天津力赛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中心支行(原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支行),住所地天津市蓟县文昌街45号。负责人:温志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天津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市华奥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城关镇商贸街150号。法定代表人:刘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明,职员。被执行人:天津嘉信集团有限公司(原天津力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兴华七支路8号308室。法定代表人:刘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明,职员。本院在执行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中心支行诉天津市华奥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嘉信集团有限公司(原天津力赛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3)一中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6032688元,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依法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对被执行人天津嘉信集团有限公司(原天津力赛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开发区××路北侧的房地产进行拍卖,已拍卖成交。发还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中心支行29942114元。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 刚代理审判员  王再兴代理审判员  解翠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纪建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