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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民初2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沧州裕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代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裕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2893号原告沧州裕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寿银,职务经理。机构代码证号:68276220-4。被告代超,男,1980年生,住青县。沧州裕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代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沧州裕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一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