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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民初4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樊纪涛与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苏州金枫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纪涛,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苏州金枫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4697号原告樊纪涛,男,1977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被告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津梁街172号。法定代表人张华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苏州金枫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1号。负责人赵大明,该公司总经理。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炬,该公司法务。原告樊纪涛诉被告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苏州金枫店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樊纪涛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樊纪涛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纪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樊纪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