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6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强兆池与张弟选、刘荣军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强兆池,张弟选,刘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2号申请执行人强兆池。被执行人张弟选。被执行人刘荣军。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强兆池与被执行人张弟选、刘荣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据(2016)陕0116民初347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弟选、刘荣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荣军名下有一辆小车,车辆信息为:车牌号为陕ZZZZ**(车辆识别代码、;525616,车辆类型:K33),现我院依法将其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西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