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民初4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4429王礼稳与扬州戴卡轮毂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礼稳,扬州戴卡轮毂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4429号原告:王礼稳,女,1972年12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文胜,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程明,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扬州戴卡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凌波路88号。法定代表人:王坤,系被告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其中,高邮市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红兵,系被告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礼稳与被告扬州戴卡轮毂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王礼稳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礼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礼稳负担。审判员 吴向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