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4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聚文与韦洋、何涛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聚文,韦洋,何涛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4民初405号原告:李聚文,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乐县,现住柳州市鱼峰区。被告:韦洋,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被告:何涛宏,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原告李聚文与被告韦洋、何涛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李聚文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聚文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李聚文负担。审 判 长 罗庆东人民陪审员 陈耀权人民陪审员 韦 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福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