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81执2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冉兴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冉兴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263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阆中市七里大道150号。法定代表人蒲中华,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冉兴德,男,生于1947年8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阆民初字第59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冉兴德全面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冉兴德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大敏审 判 员 蒲剑平代理审判员 郑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