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5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于虎、胡青等与甘肃皇台实业制糖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虎,胡青,黄子永,于国有,胡宗鹏,胡万财,胡雷,吕德荣,冯英,党永祥,何志宏,陶喜德,于国祯,吕军,赵文生,甘肃皇台实业制糖有限公司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5404号原告:于虎,男,1982年12月3日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原告:胡青,男,1976年2月17日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原告:黄子永,男,1964年2月25日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原告:于国有,男,1966年9月14日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原告:胡宗鹏,男,1985年10月5日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原告:胡万财,男,1962年5月15日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原告:胡雷,男,1980年5月10日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原告:吕德荣,男,1969年7月9日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原告:冯英,男,1964年4月3日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原告:党永祥,男,1956年3月4日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原告:何志宏,男,1984年6月10日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原告:陶喜德,男,1975年3月17日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原告:于国祯,男,1962年11月4日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原告:吕军,男,1982年9月5日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原告:赵文生,男,1956年5月17日生,住甘肃省武威市。诉讼代表人:于虎,农民,住甘肃省武威市。诉讼代表人:胡万财,农民,住甘肃省武威市。被告:甘肃皇台实业制糖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黄羊镇靖边街。法定代表人:张力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淑华,女,1976年4月7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系该公司综合部员工。原告于虎、胡万财等15人与被告甘肃皇台实业制糖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虎、胡万财等15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虎、胡青、黄子永、于国有、胡宗鹏、胡万财、胡雷、吕德荣、冯英、党永祥、何志宏、陶喜德、于国祯、吕军、赵文生撤诉。案件受理费3956元,减半收取计1978元,由于虎、胡青、黄子永、于国有、胡宗鹏、胡万财、胡雷、吕德荣、冯英、党永祥、何志宏、陶喜德、于国祯、吕军、赵文生负担。免交。代理审判员 何志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春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