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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43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薄重与高玉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重,高玉金,天津市中原世纪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3181号原告:薄重,男,199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高玉金,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第三人:天津市中原世纪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蓝月庭苑14号楼1单元102号。法定代表人:张金梅。原告薄重与被告高玉金、第三人天津市中原世纪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高玉金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永普代理审判员  刘永强人民陪审员  莫士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姝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