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烟台海外联谊会与被执行人烟台声远工贸饮食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海外联谊会,烟台声远工贸饮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26号申请执行人:烟台海外联谊会法定代表人:程德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德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月明被执行人:烟台声远工贸饮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庆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海外联谊会与被执行人烟台声远工贸饮食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烟台声远工贸饮食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烟台海外联谊会房租55万元,并从2015年3月1日起至判决之日每日按55万元的万元之五支付延付金(截至2016年8月20日共1479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330元及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7)鲁0691执26号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烟台声远工贸饮食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消费。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约谈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涛审判员 徐功成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梦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