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22执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元康、余友萍与耿春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元康,余友萍,耿春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22执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元康,男,汉族,四川省泸定县人。申请执行人余友萍,女,汉族,四川省泸定县人。被执行人耿春鹏,男,汉族,四川省泸定县人。李元康、余友萍与耿春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3322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耿春鹏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账户存款3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桑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