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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执恢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杰与魏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魏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执恢211号申请执行人:张杰,男,汉族,住所地延吉市。委托代理人:张振庭,男,汉族,系原告的父亲。被执行人:魏成明,男,汉族,住所地延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杰与被执行人魏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魏成明在本辖区内的存款、不动产登记、股权登记、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末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6月30日,本院作出(2017)吉24执恢211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魏成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限制期限为2年。申请执行人张杰对本院财产调查查询的结果予以认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魏成明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张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燕峰审判员  崔永燮审判员  金春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车恩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