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民初3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岳建洲与南阳市东鑫置业有限公司、党军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建洲,南阳市东鑫置业有限公司,党军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3389号原告岳建洲,男,汉族,1966年2月12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南阳市东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光武路东段北侧。法定代表人党东鑫。被告党军召,男,汉族,1958年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本院受理原告岳建洲诉被告南阳市东鑫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党军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党军召的地址不能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要求原告提供被告党军召的明确住址,但原告未能提供。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岳建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琳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