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2民初3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静、李红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李红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3501号被告王静,女,汉族,1976年1月28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李红科,男,汉族,1972年11月5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诉被告李红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静未收集齐证据为由,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常咏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