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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2民初3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静、李红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李红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3501号被告王静,女,汉族,1976年1月28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李红科,男,汉族,1972年11月5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诉被告李红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静未收集齐证据为由,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常咏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