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民初82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天津东方广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东方广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2790号原告:天津东方广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泉发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73548152X5。法定代表人:多国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道民,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秋影,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764990。法定代表人:赵振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东方广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东方广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鑫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