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执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高林与原晓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林,原晓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1889号申请执行人高林,男,汉族,1985年10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霸州市。被执行人原晓巍,男,汉族,1984年5月15日出生,住太原市迎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106民初35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原晓巍银行存款人民币四万九千一百三十二元四角(包括本金四万五千九百六十元、利息二千五百八十三元、执行费五百八十九元四角)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志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