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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行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华与东营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东营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东营胜利东方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市容环境卫生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502行初49号原告李华,女,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胡胜媛,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500588776984R。法定代表人XX杰,主任。委托代理人马兰,东营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伤保险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伍兴军,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东营胜利东方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淮河路***号。法定代表人张辉。第三人东营市市容环境卫生处。住所:东营市东营区辽河路***号。法定代表人薛风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诉被告东营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要求撤销2017年2月15日作出的保险待遇核定单一案,原告李华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华负担。审 判 长  王桂丽审 判 员  马学忠人民陪审员  宋玉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