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郭建平、刘南局、涂建勇、曾玉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郭建平,刘南局,涂建勇,曾玉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6民初60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中渡居委会梯云路126号。负责人:刘洋,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易平,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职工。被告:郭建平,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红土路011号。被告:刘南局,女,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红土路011号。被告:涂建勇,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澧阳中路038号。被告:曾玉红,女,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二都乡双龙村3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被告郭建平、刘南局、涂建勇、曾玉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曾繁星审 判 员 冉成文代理审判员 郭 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