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1执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五家渠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吴俊花、居马哈力·吐尔斯别克、赵丽珍、陈嘉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家渠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居马哈力·吐尔斯别克,吴俊花,赵丽珍,陈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854号申请执行人五家渠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长安东街劳动大厦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7039513-3.法定代表人:韩建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居马哈力·吐尔斯别克,男,哈萨克族,住第六师共青团农场。被执行人吴俊花,女,汉族,1985年1月10日出生,住共青团场部。被执行人赵丽珍,女,汉族,1988年8月16日出生,住共青团农场。被执行人陈嘉辉,男,汉族,1989年11月14日出生,住共青团农场七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兵0601民初241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居马哈力·吐尔斯别克、吴俊花、赵丽珍、陈嘉辉发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居马哈力·吐尔斯别克、吴俊花、赵丽珍、陈嘉辉的银行存款47174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居马哈力·吐尔斯别克、吴俊花、赵丽珍、陈嘉辉的收入47174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居马哈力·吐尔斯别克、吴俊花、赵丽珍、陈嘉辉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卫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时 瑶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