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3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斌、米迎春等与金问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斌,米迎春,金问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3243号原告:刘斌,男,汉族,1973年9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原告:米迎春,女,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系刘斌的妻子。被告:金问梅,女,汉族,1962年1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斌、米迎春与被告金问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7年8月21日上午8时40分在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刘斌、米迎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20元,由原告刘斌、米迎春负担。审 判 长 程徐林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人民陪审员 孙庭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陆 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