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民初2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强与吴健宁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吴健宁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2616号原告:李强,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吴健宁,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神华宁煤集团汝芨沟无烟煤分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与被告吴健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21日李强以吴健宁下落不明以致暂时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为由,申请撤回对吴建宁的起诉。本院认为,李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对被告吴健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强负担。审判员 刘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抒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