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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民初2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强与吴健宁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吴健宁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2616号原告:李强,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吴健宁,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神华宁煤集团汝芨沟无烟煤分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与被告吴健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21日李强以吴健宁下落不明以致暂时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为由,申请撤回对吴建宁的起诉。本院认为,李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对被告吴健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强负担。审判员 刘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抒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