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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民初4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康立威与彭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立威,彭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4076号原告:康立威,男,1993年10月9日出生,布依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彭堃,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康立威诉被告彭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立威自愿撤回对被告彭堃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立威撤诉。案件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计1285元,由原告康立威负担。审 判 长  贺恩武人民陪审员  王成忠人民陪审员  刘伟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秦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