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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冯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某1、宗某其他案由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冯某1,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722号申请执行人:冯某,男,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冯某1,男,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宗某,男,住汝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某1、宗某其他案由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冯某1、宗某等人经过查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7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鹏飞审判员  孙洪涛审判员  王荣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