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冯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某1、宗某其他案由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冯某1,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722号申请执行人:冯某,男,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冯某1,男,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宗某,男,住汝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某1、宗某其他案由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冯某1、宗某等人经过查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7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鹏飞审判员 孙洪涛审判员 王荣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