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终3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厦门甲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王晗璆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甲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王晗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31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甲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东路503号之一101室101-1单元。法定代表人:陈柏霖,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晗璆,男,199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保靖县。上诉人厦门甲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晗璆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民初2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厦门甲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厦门甲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甲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厦门甲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桦审判员 庄伟平审判员 张南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仁莹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