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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1480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卞勇、毛学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勇,毛学朋,陆兆龙,毛学余,毛周发,张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480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卞勇,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毛学朋,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被执行人:陆兆龙,男,195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被执行人:毛学余,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被执行人:毛周发,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被执行人:张超,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卞勇与被执行人毛学朋、张超、陆兆龙、毛学余、毛周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毛学朋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毛学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91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双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