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行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鹤壁市天都电器厂与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田春平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天都电器厂,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田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611行初45号原告鹤壁市天都电器厂,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东杨工业园杨庄路(现欧江路)北侧。委托代理人王岭,男,195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该厂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代为立案,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被告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薄迎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培祥,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该局工作人员,住鹤壁市淇滨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第三人田春平,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原告鹤壁市天都电器厂诉被告鹤壁市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田春平工伤认定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和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天都电器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鹤壁市天都电器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鹤壁市天都电器厂负担。审 判 长 武文英审 判 员 王向东人民陪审员 陈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贾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