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执恢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孔凡强、董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孔凡强,董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21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郭俊强,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艳海,男。被执行人:孔凡强,男,1968年9月8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董炳华,女,1969年4月9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本院在执行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孔凡强、董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15115.52元、执行费382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二被执行人孔凡强、董炳华共有的登记在孔凡强名下的位于兴农镇兴农村103平方米砖瓦结构房屋,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调查的结果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本院查封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孔凡强在法院有一个申请执行的案件,待执行回款后履行本案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主张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本院已依职权将二被执行人孔凡强、董炳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立案执行超过三个月,经审查,本案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 海审判员 于国柱审判员 何焕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