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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民初19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烟台泰亿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与烟台金东高温合金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泰亿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烟台金东高温合金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1976号之一原告:烟台泰亿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杨少林,经理。被告:烟台金东高温合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牟秀松,经理。原告烟台泰亿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金东高温合金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烟台泰亿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经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泰亿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38元、财产保全费280元均由原告烟台泰亿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艺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