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1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杨昊与深圳市购机汇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昊,深圳市购机汇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1396号原告:杨昊,男,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深圳市购机汇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治大道展滔科技大厦A1207。法定代表人汪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昊与被告深圳市购机汇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起诉。现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 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魏景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