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10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佛山市绿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锦恒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恒桂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绿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佛山锦恒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恒桂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0134号原告:佛山市绿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桂宝一街一巷三座首层102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682463941W。法定代表人:梁海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劲,系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系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锦恒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东路27号丽日广场6座2102室之五,注册号:440682000292087。法定代表人:谭国建。被告:佛山市恒桂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六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318300798。法定代表人:曾国强。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原告佛山市绿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锦恒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恒桂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绿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7.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佩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