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22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罗志明、杨恒荣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志明,杨恒荣,毛廷龙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122刑初11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志明,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汉族,大专文化,系富川瑶族自治县财政局主任科员。住富川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2017年8月2日,本院对被告人罗志明取保候审。辩护人汪泳,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恒荣,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瑶族,大专文化,住富川瑶族自治县。2016年2月24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何天红,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富川分所律师。被告人毛廷龙,男,1955年9月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汉族,中专文化,住富川瑶族自治县。2016年2月24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李祥琨,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钟检诉刑诉(201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志明、杨恒荣、毛廷龙犯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6年8月18日、2016年8月19日、2016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钟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志明及其辩护人汪泳,被告人杨恒荣及其辩护人何天红,被告人毛廷龙及其辩护人李祥琨到庭参加诉讼。期间,钟山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二次。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时任富川瑶族自治县农机局局长罗志明,明知杨某1兵、毛某均是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不符合农机购置补贴申报主体,仍同意两人申报600套网箱养殖设备的农机购置补贴。2014年9月,罗志明明知不允许在长塘水库进行网箱养殖,仍同意毛某、杨某1兵将600套网箱安装到长塘水库处。2014年12月,罗志明与富川瑶族自治县农机局业务技术股验机人员杨恒荣、毛廷龙在负责富川瑶族自治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验机过程中,明知经销商杨某1兵、毛某两人以老兵公司名义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情况下,罗志明、杨恒荣、毛廷龙三人仍违反规定在验机栏上签署验机意见;2015年2月,在老兵公司未能通过农机补贴发放申请后,明知杨某1兵、毛某两人做了一套亿源养殖合作社的材料进行重新申报,罗志明、杨恒荣、毛廷龙三人在没有进行实际验机的情况下,仍违反相关规定直接在验机栏上签署了意见,从而使杨某1兵、毛某在2015年3月,顺利以亿源养殖合作社的名义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180万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为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罗志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杨某1兵、毛某不符合农机购置补贴申报主体,仍同意其两人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明知不允许在长塘水库进行网箱养殖,仍同意毛某、杨某1兵将网箱安装到该水域;明知杨某1兵、毛某两人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情况下,仍违反规定在验机栏上签署验机意见;被告人杨恒荣、毛廷龙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富川瑶族自治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验机过程中,故意违反相关规定在验机栏上签署验机意见;三被告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核农机购置补贴过程中,故意违反规定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罗志明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提出,被告人罗志明没有滥用职权,其行为不符合滥用职权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杨恒荣、毛廷龙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根据《广西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富川瑶族自治县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富川瑶族自治县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公某》的规定:农机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渔牧场)职工、农民合作社、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包括农业企业和城镇户口人员。2014年6月,时任富川瑶族自治县农机管理中心主任罗志明,明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老兵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兵公司)为农业企业,不符合农机购置补贴申报主体,同意杨某1兵、毛某以老兵公司名义申报600套网箱养殖设备的农机购置补贴。后明确老兵公司不能申请农机补贴的情况下要求杨某1兵、毛某重新成立农民合作社申请。杨某1兵于2015年2月份成立富川亿源养殖专业合作社申请农机购置补贴并将购置的600套网箱安装在贺州市平某羊头镇长塘水库。2014年12月,罗志明与富川瑶族自治县农机局业务技术股验机人员杨恒荣、毛廷龙在负责富川瑶族自治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验机过程中,明知经销商杨某1兵、毛某两人以老兵公司名义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情况下,罗志明、杨恒荣、毛廷龙三人仍违反规定在验机栏上签署验机意见。2015年2月,在老兵公司未能通过农机补贴发放申请后,明知杨某1兵、毛某两人做了一套亿源养殖合作社的材料进行重新申报,罗志明、杨恒荣、毛廷龙三人在没有进行实际验机的情况下,仍违反相关规定直接在验机栏上签署了意见,从而使杨某1兵、毛某在2015年3月,顺利以亿源养殖合作社的名义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180万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另查明,事发后,被告人杨恒荣、毛廷龙在接到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并如实供述其涉嫌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罗志明、杨恒荣、毛廷龙任职文件、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等材料,证实三被告人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符合刑事责任主体资格,其中罗志明于2012年10月12日任富川瑶族自治县农机管理中心党组副书记及农机管理中心主任;2014年7月18日为富川瑶族自治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小组副组长。2.《广西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富川瑶族自治县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公某》、《富川瑶族自治县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证实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规模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购机补贴数量超过普通农户限购数量时,需另行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及申请购买补贴机具的数量,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要求严格执行公某制度,在补贴资金兑付前,需公某;补贴资金兑付前要完成机具核实,特别是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机具要组织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有组织有预谋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实行“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根据《广西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对农机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渔牧场)职工、农民合作社、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基础上,2014年广西富川农机购置补贴为覆盖富川县所有,包括农垦农场、华侨农场、渔牧场以及林场。补贴对象为辖区内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渔牧场)职工、农民合作社、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包括农业企业和城镇户口人员。3.《广西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解读》,证实补贴对象不包括农业企业和城镇户口人员。补贴机具必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永久性铭牌,便于监管。由于客观原因,当年未用完的补贴资金可经财政部门同意后结转下年优先使用。4.《广西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监督管理办法》,证实市、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监督和处罚。严禁经销商通过租用或借用农民身份证件等方式,办理虚假手续,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5.《广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桂财农[2007]4号),证实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登记、审定公某补贴对象,管理补贴机具等工作;补贴对象是纳入补贴实施范围的农民个人、农机专业户、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和国营农垦。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机补贴资金的申请情况,审核申请补贴的农民、农机户或农机服务组织是否符合补贴购机条件。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农机补贴凭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好农机补贴资金。对采取欺诈行为骗取农机补贴资金,或享受农机补贴资金后不认真履行承诺的补贴对象,要及时追回资金,且今后五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补贴资金。触犯法律的,要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6.《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3]2号),证实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查公某,防止套补骗补;对补贴额较高的重点机具要组织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并建立“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绝不允许违背程序、违反纪律,绝不允许随意而为、擅自变通,绝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绝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杜绝以本地区情况特殊为名,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农某两部管理制度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7.富川瑶族自治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证实2015年3月17日上午,富川县人民政府陈立超副县长在县人民政府召开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会议听取了罗志明对富川亿源养殖专业合作社申请购买网箱养殖设备购置补贴的具体情况汇报,与会人员讨论富川亿源养殖专业合作社异地安装网箱养殖设备是否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等问题。会议决议:根据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的批复“认为补贴机具异地安装使用没有违反补贴规定,可以异地安装使用”的文件精神,同意富川亿源养殖专业合作社在平桂管理区羊头镇金竹村长塘水库异地安装的600套网箱养殖设备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会议要求:一是请县农机局根据自治区下发的《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方案》和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政策规定对富川亿源养殖专业合作社补贴主体和申报材料等进行严格审核,农机局作为农机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全部责任,切实杜绝骗取补贴的行为;二是请县农机局及时提交农机补贴用款计划;三是请县农机局按照自治区下发的《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方案》要求加强对富川亿源养殖专业合作社网箱养殖项目实施和建后的监管。8.广西贺州市宏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证实宏源公司股东为毛某、杨某1兵及相关信息。该公司经营项目为:化肥、农具、农业机械设备及配件销售、农副产品销售等。9.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老兵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实老兵公司企业类型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0日成立,注册资本489.5万元,投资人为杨某1兵及相关信息。经营范围:农机、农具、农副产品(粮食除外)、化肥销售等。10.富川亿源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富川亿源合作社于2015年2月4日成立,成员为杨某2、杨某3、盘顺妹、杨某4、林家站、杨某1要6人,法定代表人为杨某4,注册资金826万元。11.老兵公司申报、审批资料,证实其中的《申请》证明罗志明审核了老兵公司的申报主体资格,并签署“同意申报”的审批意见;其中的《农机购置补贴明白纸》、《供货与核实表》均证实杨恒荣、毛廷龙签署了验机意见。12.亿源合作社申请、审批材料,证实其中的《申请》证明罗志明审核了亿源公司的申报主体资格,并签署“同意申报”的审批意见。其中《农机购置补贴明白纸》、《供货与核实表》均证实罗志明、杨恒荣、毛廷龙签署了验机意见。13.异地养殖问题的请示与答复材料,证实富川瑶族自治县农机事业局就2014年6月10日成立的老兵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养殖设备农机购置补贴,经核验认为该公司在长塘水库安装了符合补贴标准的网箱养殖设备600套,按规定程序可以办理购置补贴手续。但由于该公司这批网箱养殖设备补贴的实施涉及到异地安装养殖去向存在问题而向有关部门的请示以及相关部门的回复。其中2015年2月11日,富川瑶族自治县农机事业局就2015年2月4日成立的富川瑶族自治县亿源养殖专业合作社,已于2014年6月申报计划在石家乡石梯坳和月亮湾水库安装网箱养殖设备600套,并按程序办理农机购置补贴计划180万元的申请。经审核后该合作社进入实施网箱设备安装阶段。由于相关规定该合作社涉及到异地养殖问题,向自治区农机局请示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批复认为补贴机具异地安装使用没有违反补贴政策规定,可以异地安装使用。因此,可根据请示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对符合条件购买并异地安装使用的补贴机具是否给予补贴。14.水电、畜牧、环保等部门说明,证实除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型水产养殖外的网箱养殖项目均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禁止在一、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以及2014年9月28日贺州市平某管理区水利电力局关于长塘水库能否网箱养鱼问题的复函证实,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金竹村长塘水库已划入平某管理区水源保护区范围,按有关规定,该水库已不能作为网箱养鱼的水域,并于2015年4月前将库内的网箱全部撤离,并在今后不得在此从事网箱养鱼生产活动。15.富川亿源养殖专业合作社申请农机补贴并获得补贴资金的材料,证实富川亿源养殖专业合作社已成功获得农机购置补贴180万元。16.富川农机局班子会议记录,证实领导班子没有具体对老兵公司及富川亿源养殖专业合作社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进行讨论表决。17.沅江福利渔业用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宏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其公司购买网箱、浮桶、钢绳的情况及相关材料。18.毛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6月份,杨某1兵以“老兵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获得400套网箱购置补贴指标,他也想在杨某1兵的水库养鱼,便到县农机局找到时任富川县农机局的局长罗志明批200套网箱的补贴指标给他。罗志明不同意,说他没有水库,又是农机购置经销商,不符合申请主体。之后,罗志明便电话与市农机局局长梁某电话沟通后,就以“老兵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批了600套,其中有200套网箱的补贴指标是给他的。之后他与杨某1兵一起去湖南沅江厂家购买网箱回来,罗志明说杨某1兵养殖场所在的水库是属于富川范围内,有文件规定在富川范围内不能安装网箱让其另找地方安装后,就可以将补贴给他们。他和杨某1兵就找到平某的长塘水库安装网箱。之后罗志明和富川县农机局分管补贴的副局长、两个技术股长以及富川县财政局的人去验收。2014年11月底12月初,罗志明说自治区农机局说“老兵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不一定符合申请补贴的主体条件,不一定获得补贴。罗志明跟陈某以及贺州市农机局汇报后,经过陈某和梁某的同意,让杨某1兵再成立一个养殖合作社重新将手续完善申报,所以就重新成立了一个“亿源养殖专业合作社”并最终获得了补贴款。该合作社是在2015年2月份才成立,法人代表是杨某1兵的妻子杨某4,其他成员是原来“老兵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人。该合作社当时在平某管理区内申请过养殖没有通过。在长塘水库安装好网箱后,他们没有养鱼。19.杨某1兵的证言,证实2014年,他以老兵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富川县农机局申请400个网箱养殖补贴。毛某也以该公司名义申请了200个,其中毛某的200个不符合条件。罗志明让毛某去找梁某,最后梁某多批了老兵公司200个网箱。在申请补贴的过程中,老兵公司被发现不符合农机购置补贴申报主体资格。他和罗志明找到陈某副县长说明此事。陈某问有什么办法可补救?罗志明说如果能以农民合作社申报就符合主体了。陈某便说成立一个农民合作社进行重新申报。于是,他在杨某1要、盘顺妹、林家站、杨某4、杨某2、杨某36位亲戚不知情的情况下拿他们的身份证填写相关材料并在工商登记材料、农机部门申报材料以及各材料上的签名他都一手操办,成立了“亿源养殖合作社”并以该合作社重新申报并获得了农机补贴款。杨某1兵还证实他与毛某申请网箱补贴是合作关系,他与毛某在沅江公司订购的600个网箱的钱是由毛某的宏源公司支付,其实是毛某自买自卖。毛某作为网箱的经销商向老兵公司销售并参与申请网箱补贴,罗志明没有制止过,老兵公司申请补贴过程中要提交购机相关材料,罗志明是清楚的。之后,他们被告知石家乡石梯坳和月亮湾水库是龟石水库上游,不能安装网箱。按规定申请人购买了补贴机具后是可以申请退货,经销商必须同意退货,陈某、罗志明没有与他商量过让他退货,不但没有叫退货,还叫他去钟山等二县二区找地方安装网箱。于是,他从平桂金竹村的主任李定胜处得知其村有个长塘水库,便与当时水库承包人肖某于2014年9月18日签订承包长塘水库进行网箱养鱼的合同,租金是毛某出的。2014年9月28日,平某管理区水利局下文,长塘水库为水源保护区,不允许网箱养鱼。2014年10月左右,老兵公司在长塘水库安装好600套网箱,11月,他去罗志明办公室申请验机。罗志明带农机补贴小组的成员过来验机。验机后,经领导小组开会讨论,发现该公司的主体不符合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补贴对象,不能享受补贴。陈某找他与罗志明问要如何才能得到补贴?罗志明说按实施方案的要求,农民合作社的话就没问题,而且可以优先补贴。陈某叫他找家里人的身份证成立农民合作社时,罗志明是在场的。亿源合作社的网箱补贴指标全部是老兵公司的,就是直接将老兵公司的补贴材料等直接改成亿源合作社。该社的材料交上不久指标下达了,没有再次验机,只是验了老兵公司的网箱,总的来说就是将老兵公司的一整套手续材料换成了亿源合作社,农机补贴系统里将原来老兵公司的相关材料作废之后将老兵公司原来的申请内容包括机具编码等信息重新录入到亿源合作社的材料里。亿源合作社的申请材料提交到富川县农机局后,富川县农机局召开农机领导小组会议,会议同意对亿源合作社进行补贴。会议中提到关于对亿源合作社的异地补贴的问题。当时以老兵公司的名义申请时,出现关于异地安装是否可以补贴的问题,关于该问题罗志明和毛某到自治区农机局请示后答复了可以异地安装。亿源合作社获得180万元补贴后将款打入了毛某的宏源公司帐户。20.蒋联锋的证言,证实毛某的网箱养殖项目是以杨某1兵的名义申报的。毛某是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按规定经销商是不可以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他的网箱养殖补贴项目纯粹是为了获得国家购置补贴,不是用于实际养鱼。农机局也明知毛某的网箱养殖不符合规定,但还是给了毛某,这些罗志明是清楚的。此外,市里明确不给在富川搞网箱养殖以及农机局本来是没有网箱养殖补贴指标的,但还是给毛某,是唐某给预留的指标。21.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份,杨某1兵和毛某拿申请网箱补贴的材料到他办公室时,他将两人带去罗志明办公室,由罗志明做审核决定。罗志明问他是否有补贴资金。罗志明得知第一批补贴资金不够,如果申请,要在第二批补贴资金申报时,罗志明就同意毛某、杨某1兵申报400个网箱的申请。之后,罗志明让他在向上报第二批用款计划表上加入网箱的补贴数额,当天他就将做好第二批用款计划表上传到市局。第二天,杨某1兵、毛某又来说要在原400个网箱的基础上增加200个,即以老兵公司名义申请600个网箱。他向罗志明说明要增加200个网箱的事后,罗志明当时不同意,毛某、罗志明与市局的人通了电话后又过两天,毛某、杨某1兵将一份变更为申请600个网箱的申请书和相应的明白纸来找他。在罗志明的办公室,罗志明没说什么直接拿过申请600个网箱的申请书,签上“作为第二批资金用款计划上报”的意见,并将该申请书交局办公室,让修改之前上报的第二批用款计划表,即在原210万元用款计划增加到300万元,多出的90万元就包含上述200个网箱的补贴计划。2014年8月底,第二批农机购置补贴款拨到县财政局帐户后,杨某1兵来提交材料,罗志明在申请书上签了“同意申报”,即同意杨某1兵的600个网箱的农机购置补贴资格,并让他将信息录入广西农机购置补贴系统。2014年,所有大宗农机购置补贴申请都是罗志明审核决定的,这次网箱申请的材料也不例外。老兵公司不符合申请条件,他们是经销商,不能以农户名义申请,但罗志明批准受理,他就录入系统了。2014年底,罗志明、业务股的副股长杨恒荣、毛廷龙与他去验机。2015年1月份,罗志明告诉他说老兵公司不符合农机购置补贴的主体资格,让他在系统中删除老兵公司的申报信息,还说毛某、杨某1兵会将原来老兵的材料换一个合作社的名义来申请,让他到时接收。2015年2月7日,杨某1兵拿了一套“富川亿源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材料过来。他便将材料转给罗志明。罗志明签上“同意申报”的审批决定,并让他马上录入系统和将申请表及指标确认书打印交给杨某1兵。之后杨某1兵按照亿源合作社的名义做了一套购机、验机资料,他也根据亿源合作社的名义做了公某材料并交给业务股的杨恒荣。亿源合作社不是真实成立的专业合作社,只是为了获得600个网箱补贴而虚假成立的,主要是为了在申请农机补贴时在材料上符合农机购置补贴的主体要求,这些罗志明是很清楚的。开展网箱养殖是要求有场地、有养殖证、有水利部门同意,亿源合作社没有养殖证,长塘水库的承包协议在审核时未核实过协议内容的真实性,水利部门不同意在长塘水库养殖的,都是罗志明指示给予办理。22.梁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富川县农机局在申请第二批农机购置补贴计划用款时,罗志明电话请示他,问能不能在第二批用款计划中列入600个网箱补贴用款。因当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比较充足,网箱购置补贴又列入广西农机购置补贴目录,所以就同意了罗志明的意见。当时问过罗志明是否符合申报主体,罗志明说符合的,说是一个叫老兵合作社还是老兵公司的农民专业组织申请的便同意将这600个网箱补贴列入用款计划,但他没有接触过该公司的资料。罗志明请示时未说过不符合条件的情况。如果知道有违法违规的,是不可能同意列入补贴,就算列入了,市局汇总时也会剔除,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是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办理,不允许违规操作。老兵公司申报补贴过程是富川县农机局直接负责办理。只是在2014年年底时,老兵公司合作社获得补贴指标后,由于异地养殖问题,未将补贴发给该公司。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就去看,协调解决该问题,还向市法制办、自治区请示过的,自治区农机局答复可以异地养殖。富川县农机局没有向市局请示过老兵合作社不符合农机补贴主体资格情况,罗志明也没有向他汇报过。按规定不符合的要终止补贴程序,不能获得补贴。对于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的经销商是不允许申请农机购置补贴,按规定严禁经销商冒用或借用农户名义申办农机购置补贴,发现要严惩。对于老兵公司的600个网箱补贴属于杨某1兵和毛某,其中毛某是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即宏源公司的老板这一情况他是不知情的,罗志明也未对他说过。因老兵公司不符合农机购置申报主体而改为“富川亿源农民专业养殖合作社”申报并获得补贴款的情况他也不知道,罗志明及富川农机局都没有汇报过这一情况。23.陈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至2015年3月,他担任富川县副县长和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组长时,县农机局没有单独向他汇报过网箱养殖的农机购置项目的情况。2014年下半年,罗志明提请开过一次网箱补贴方面的会议,汇报了富川县农机局受理一宗网箱养殖补贴事项并说该宗补贴申请已通过受理审核,申请者购机、农机部门验机、公某等一系列程序都是符合规定的,建议向申请者发放农机购置补贴。在汇报中,罗志明说到该网箱是安装在平某区羊头镇长塘水库。与会人员听后提出了异地养殖是否可以获得补贴的意见。这次会议是不同意补贴的。之后,农机部门向市农机局、自治区农机局等部门请示异地养殖是否可以补贴。在此过程中,平某区副区长唐坤宁邀请去长塘水库看到安装在长塘水库网箱对排泄有影响,不合适养殖,不同意将网箱安装在此。之后,他一直不同意这个网箱项目的补贴。2015年3月,罗志明在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开会时,又提出过一宗网箱养殖的议题。会议上罗志明说亿源养殖合作社是经过申请主体资格审核、验机也通过,都符合补贴条件,虽说是异地养殖,但自治区批复异地养殖可以补贴。与会人员见此基本上同意补贴,但明确要求农机局要把好关,一定要根据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规定和政策,对申报的主体和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做好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等工作,并明确富川县农机局作为农机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全责。富川县农机局没有向市局请示过老兵合作社不符合农机补贴主体资格情况,罗志明也没有向他汇报过。按规定不符合的要终止补贴程序,不能获得补贴。对于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的经销商是不允许申请农机购置补贴,按规定严禁经销商冒用或借用农户名义申办农机购置补贴,发现要严惩。对于老兵公司的600个网箱补贴属于杨某1兵和毛某,其中毛某是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即宏源公司的老板这一情况他是不知情的,罗志明也未对他说过。对于老兵公司不符合农机购置申报主体而改为“富川亿源农民专业养殖合作社”申报并获得补贴款的情况他也不知道,罗志明及富川农机局都没有汇报过这一情况。24.边建辉的证言,证实他为湖南省沅江市福利渔业用品有限公司总经理。2014年毛某、杨某1兵向他公司购买网箱设备共1030个,单价455.7元,总价是469400元;浮桶4887个,单价66元,总价是322542元;钢绳420公斤,单价是22元,总价是9240元,因此,销售给宏源公司的总货款是801182元。25.林家站、杨某3、杨某2、杨某4、杨某1要(为亿源合作社工商登记成员)的证言,证实杨某1兵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拿了他们的身份证去成立合作社,他们个人也没有这么多资金。亿源合作社设立没有经过他们同意。他们也未授权给其他人以他们的名义去成立该合作社,也没有参与该合作的任何事项。26.李某的证言,证实他之前没有见过《金竹村委长塘水库承包合同书》。这份合同是假合同,长塘水库在2010年已经租给肖某,不可能再租给亿源养殖合作社,合同上的“李某”不是他本人签字,村委公章不是他盖的也没有委托他人帮盖。27.刁其朗的证言,证实2015年初,罗志明以富川县农机局的名义,先后通过口头和书面的方式请示过有关异地网箱养殖是否可以给予补贴问题。当时,罗志明提到“老兵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补贴,按规定,农业企业不能成为农机购置补贴申请主体。于是,他告知罗志明老兵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不符合农机购置补贴申请主体资格,不可以获得农机购置补贴并要求认真贯彻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罗志明问什么主体才能申请大批量农机购置补贴。当时,他告诉罗志明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比如农民合作社之类,但并没有授意或者同意过罗志明可以让老兵农业有限公司变换身份,以达到在形式上可以成为农机购置补贴主体。按规定,主体不符合的将直接取消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格。富川县农机局的书面请示没有涉及老兵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以答复的只是“异地安装使用养殖是否可以补贴”的问题,并且明确:富川县农机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对符合条件购买并异地安装使用的补贴机具是否给予补贴。富川县农机局提交的请示和“富川亿源养殖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内容有矛盾,该合作社营业执照显示成立时间为2015年2月4日,怎么可在2014年6月就申请网箱购置补贴?该请示存在部分不真实的情况。对于老兵公司的老板杨某1兵、毛某将老兵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不符合申请的材料改换成以“富川亿源养殖专业合作社”名义进行重新申请是不符合规定的,他也不知申请人在申请网箱购置补贴的同时,还是该网箱的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按规定,经销商不能申请补贴,两人的行为属于骗取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行为。28.被告人罗志明、杨恒荣、毛廷龙的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月,贺州市检察院反贪、反渎局的检察人员在调查贺州市平某管理区原农机局局长徐某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时,发现富川县农机局的工作人员,在农机补贴款发放过程中也存在涉嫌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经济重大损失的渎职行为。2016年1月6日,贺州市检察机关第一次通知罗志明到检察机关接受询问,罗志明不如实回答检察机关提出的问题,并对其在农机补贴发放中实施的行为进行极力辩解。2016年1月7日,第二次询问罗志明,其仍不如实供述。2016年1月21日,经检察长决定对其立案侦查,2016年1月23日,由贺州市公安局对其执行拘留,2016年2月3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贺州市公安局执行对其逮捕。贺州市检察机关于2016年1月12日第一次分别电话通知被告人杨恒荣、毛廷龙到检察机关接受询问,二被告人配合调查并在接受询问过程中如实回答检察机关提出的问题并如实陈述了在农机购置补贴验机工作中存在的渎职行为。2016年1月24日依法对二人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并于2016年2月24日、25日传唤到检察机关进行讯问,二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二人取保候审。29.罗志明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他于2012年10月12日任富川瑶族自治县农机管理中心党组副书记及农机管理中心主任。富川县农机管理中心与富川县农机事业局属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局里人都叫他农机局局长(但是没有任命),主持富川县农机事业局全面工作,为法人代表。2014年7月18日为富川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小组副组长。2014年7月中旬,老兵公司的杨某1兵想申请400个网箱、宏源农业公司毛某想申请200个。初步审核申报条件当场否决了毛某的申请。经过协商后,就以老兵公司的名义申请该200个网箱,以老兵公司的名义一共申报600个网箱补贴。他在申请书上签批“同意作为第二批补贴上报计划的内容,但不作为申请补贴的依据”。当时,毛某是网箱的农机购置补贴的经销商。在此之前,毛某是宏源公司的法人,杨某1兵是公司的工作人员。俩人申请过滴喷灌项目也是他审批的。这次,他审核材料后在申请书上签字同意就下达了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老兵公司在宏源公司购买网箱后,打算安装在富川石家乡月亮湾和石梯坳水库,因不允许在水源保护区安装网箱。2014年9月20日左右,杨某1兵、毛某找到他,他建议俩人另找地点安装网箱。9月底左右,杨名兵、毛献斌便找到平桂区金竹村长塘水库安装网箱后再次找到他并持有一份平桂区羊头政府、平桂区羊头镇金竹村委盖章同意在长塘水库安装600个网箱养鱼的文件,但该文件现在哪,他不清楚。当时,富川县农机局没有去平某区了解过长塘水库是否允许网箱养殖的情况,但杨某1兵、毛某拿了一个平某区水利局下发的文件给他看,文件上说长塘水库不允许网箱养殖,但考虑到养殖户利益,允许安装的网箱在2015年4月汛期来临前拆除。当时他只想让老兵公司申请的600个网箱能找到地方安装下去,符合补贴标准就可以下发补贴。他就告诉俩人,如果他们能将网箱在长塘水库安装下去,并且安装的网箱达到材料验收合格后,富川县农机局可以下发补贴。如果平某区水利局将网箱拆除,损失由其俩人自己负责并且自行将网箱迁到别的地方开展养殖。2014年国庆后,老兵公司在长塘水库安装好网箱,2014年12月左右,他与杨恒荣、毛廷龙等人到长塘水库验收老兵公司安装的网箱。12月下旬召开富川农机领导小组会议,讨论是否批给老兵公司农机补贴。会议上对于老兵公司在异地安装网箱是否能得到补贴意见不一致,决定向市农机局请示。2015年1月22日,《贺州市农机局关于对异地安装畜牧水产养殖机械网箱养殖设备申请农机购置补贴问题的批复》中说由农机领导小组开会决定。他认为就是大方向上同意异地补贴。他将批复给陈某副县长看,其认为批复不明确,让他向自治区农机局请示。在请示过程中,自治区农机局管理处处长刁其朗提出老兵公司的主体不符合申请农机补贴条件。由于老兵公司申请补贴的程序基本上完成,网箱也购买并且安装下去了才发现主体不符合。处长说既然老兵公司主体不符合,就不能下达补贴,只能另成立农民合作社才可以申请。他将与刁处长沟通的结果汇报给梁某、谢某,俩人也同意这做法。他就将老兵公司的情况形成一个报告,交给富川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向陈某作了专题报告。2015年1月底,他告诉杨某1兵,老兵公司不符合农机补贴申请的主体,现能解决方法是撤销老兵公司以合作社的名义重新申请农机补贴。杨某1兵同意了他的意见。2015年2月,杨名兵将新成立的亿源合作社的申请材料交到富川县农机局唐罗春处,唐某拿材料给他审核。他让唐某将老兵公司的申请注销,以亿源合作社的名义重新申请600套网箱补贴,将老兵公司原来购买网箱时上传到广西农机补贴系统的相关信息重新录入到亿源合作社的申请材料上。亿源合作社实际上是杨某1兵成立的,所以他叫唐某将老兵公司的机具信息上传到亿源合作社的材料。他审核材料后就提请召开富川县农机补贴领导小组会议。会议上明确了可以对亿源合作社进行农机补贴并于会后,富川农机局就申请财政局将180万元的补贴款打入了亿源合作社的帐户。在下达农机补贴给亿源合作社前,他没有到长塘水库验收亿源合作社安装的网箱是因之前他已经验收过老兵公司在长塘水库安装的600个网箱,他认可这些机具的核验结果,便直接在亿源合作社的申请材料的验机栏签字确认。也证实2014年11月,经老兵公司申报的600套网箱安装到平某区羊头镇长塘水库后,他带农机验机人员杨恒荣、毛廷龙进行验机,并在验机表格上签署验机意见。2014年年底,在知道杨某1兵、毛某所申报的老兵公司不符合农机购置补贴申报主体后,老兵公司变换成亿源合作社进行重新申报时没有到现场再次验机便在验机表格上签署验机意见,并将相关验机材料给负责验机工作的杨恒荣、毛廷龙签,杨恒荣、毛廷龙亦签署了验机意见。并证实申请者向补贴办申请农机补贴提交申请书。申请后由农机局补贴办受理。补贴办要审核购机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购机对象、购置产品是否属于补贴目录里的产品,同时看农机局是否还有指标等,如都符合,就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书》。申请者购买机具后,农机局要对每台农机进行验机。验机时要见人见机,查验农机的机具编号、合格证、配置编号等详细信息,同时对使用的机具安装、使用情况进行核实。如果上述验机过程中发现购机主体不符合补贴对象、机具的规格、参数不符合或者安装不符合,都是不给验机通过,购机者不能继续申请补贴。30.杨恒荣、毛廷龙的供述,俩人所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证实俩人在富川农机局业务股工作,主要是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负责验机。验机时要到农户处审核查验农户申请补贴的农机权属是否符合,型号、编号是否对上申请材料,农机安装使用等信息,如果符合就进行人机合影后让农户在明白纸和核实表上签名,然后验机人员也在这两张表上的“验机栏”签署名字,验机后将整套材料又交回补贴办便结束验机步骤。2014年,毛某、杨某1兵以老兵公司名义申请网箱养殖补贴,毛某的宏源公司为经销商,但实际上老兵公司和宏源公司的老板都是毛某和杨某1兵。毛某、杨某1兵以老兵公司申请补贴时,俩人和罗志明、唐某去平某区长塘水库验机。当时,长塘水库的水面基本上已经装满了网箱,知道这600个网箱补贴有问题,他俩不想在明白纸和核实表上签验机通过意见,后来罗志明带头签字并让他和毛廷龙也在验机栏上签字,他俩不好不签。老兵公司通过验机后被发现不符合补贴主体资格,经销商即做农户又做农户申请是违规,不允许的,老兵公司或亿源合作社申请补贴时,毛某、杨某1兵实际上为经销商又做农户,这个情况罗志明是知道的。在杨某1兵、毛某将该公司注销重新成立一个亿源合作社并用亿源合作社的名义重新做了一份材料后,罗志明又叫他们在该合作社的材料上的明白纸和核实表上签名。在签名前,罗志明说亿源合作社的申请材料都是老兵公司的材料换过来的。亿源合作社没有实际开展业务,毛某、杨某1兵变换农机补贴申请主体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能获得600个网箱的补贴。以亿源合作社申请的网箱养殖补贴的机具没有进行实地验机,罗志明让他们在明白纸和核实表上签验机意见。他们直接将老兵公司的验机意见重新签到亿源合作社,就没有再次去实际验机,而亿源合作社申请材料中需要的人机合影、机具编号则直接用之前老兵公司的材料,其它申请材料如机具权属都没有再核对。按规定,以新的名义申请农机购置补贴需要重新进行验机。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对证据间能够相互吻合,相互印证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志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老兵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不符合农机购置补贴申报主体,仍同意申报农机购置补贴;被告人罗志明、杨恒荣、毛廷龙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富川瑶族自治县农机购置验收机具过程中,明知申报主体不符合条件,故意违反相关规定在验收栏上签署意见;三被告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核农机购置补贴过程中,故意违反规定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志明、杨恒荣、毛廷龙犯滥用职权罪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罗志明及其辩护人以及被告人杨恒荣、毛廷龙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没有滥用职权,其行为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的意见,经查,三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明知所申报农机购置补贴的主体不符合条件,仍在审核过程中故意违反规定,进行审批或签名同意通过,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对被告人罗志明及三名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志明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恒荣、毛廷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恒荣、毛廷龙主动到办案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杨恒荣、毛廷龙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罗志明归案后,供述了整个事实的经过,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恒荣、毛廷龙的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杨恒荣、毛廷龙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志明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2月12日止)。二、被告人杨恒荣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毛廷龙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何著文审判员 卢晓琴审判员 廖美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传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