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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14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清普、徐江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普,徐江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4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清普,男,1980年4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长垣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徐江海,男,1981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清普与被执行人徐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江海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江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56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双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