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2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王登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王登跃,陈德会,吴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0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东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6775620726(1-1)。负责人:刘国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登跃,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陈德会,女,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吴勇,男,197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与王登跃、陈德会、吴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王登跃、陈德会、吴勇的存款109714.81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俞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