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7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夏文光申请执行云南雄华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拖欠民工工资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文光,云南雄华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7执129号申请执行人:夏文光,被执行人云南雄华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永仁县永定镇仁民路13号。法定代表人陈自祥,男本院在执行永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永劳人裁字【2016】8号,夏文光与云南雄华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拖欠民工工资争议一案,因被执行人云南雄华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已搬离永仁县,其法定代表人陈自祥下落不明,其公司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陆正国审判员 王泽民审判员 杨春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