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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执1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天河区环境保护局与广州博匠家具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天河区环境保护局,广州博匠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6执1102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郊工业园建华路89号,组织机构代码00750859-5。法定代表人:杨庆耀,局长。委托代理人:罗庆全、夏凌,均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广州博匠家具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新塘街凌塘村下街西巷18号A4房,组织机构代码:054543297。法定代表人:杨武。广州市天河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广州博匠家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穗天环罚【2015】209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决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罚款20000元,停止板材项目的加工。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7月7日依法前往被执行人经营地广州市天河区新塘街凌塘村下街西巷18号A4房执行,发现被执行人已搬离原经营场地。鉴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9月25日,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9月25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院依法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发现被执行人已停止板材项目的加工。对于罚款的执行,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法院依法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6执11026号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羽执行长 王 羽执行员 李 林执行员 吴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雪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