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4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罗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324刑初52号公诉机关南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男,1978年2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7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南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瑞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罗某与吴某签订砍树协议,吴某为了种植经济林木将自家位于南华县龙川镇岔河村委会马鞍山村李起各咪拉山的桉树送给罗某砍伐。2017年3月初,罗某及小工王某到李起各咪山用一把油锯砍伐桉树后,将桉树枝叶运回烤桉油,将部分桉树杆运回用作烤桉油的燃料。经南华县森林公安局勘验及检查,罗某所砍伐林木地类为纯林,林木类别为商品林,林木被砍伐后共遗留伐桩697个,树种为直杆桉,立木材积(蓄积)共计34.542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砍伐申请书、砍伐协议、林权证、检验意见书、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他人所有并送给自己砍伐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罗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二、作案工具油锯一台,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雁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继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