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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03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阳泉市宏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戎健兵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市宏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戎健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03民初452号原告:阳泉市宏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泉市矿区桃北中路宏泉家园B9楼一层。法定代表人:李勇,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女,山西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帆,女,山西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戎健兵,男,住阳泉市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戎健良,男,住阳泉市矿区。原告阳泉市宏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戎健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阳泉市宏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泉市宏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市宏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计117元,由原告阳泉市宏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乔泉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琴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