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汉杰与钟耀强、李植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汉杰,钟耀强,李植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894号原告:李汉杰,男,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钟耀强,男,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李植培,男,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原告李汉杰与被告钟耀强、李植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原告李汉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汉杰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计437.50元,由原告李汉杰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875元,本院应退回原告受理费437.50元)。审判长 蔡镇海审判员 吕铁城审判员 古辉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碧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