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执恢1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曾秀兰申请执行杜天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秀兰,杜天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81执恢1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秀兰,女,汉族,生于1966年11月18日,住四川省平武县。被执行人杜天松,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8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江油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银行存款、证券、房产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川BFZ1**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因没能控制到该车辆,无法进行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财产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偿金额为0元,未受偿金额为本金2106元(未含迟延履行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江油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强审判员 肖 兵审判员 王金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鞠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