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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2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贺喜与李果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贺喜,李果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2496号原告:赵贺喜,男,1959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被告:李果子,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赵贺喜与李果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赵贺喜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贺喜撤诉。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计1460元,由赵贺喜负担。审 判 长  苗雪魁人民陪审员  周德伦人民陪审员  蔡玉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利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