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92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武汉朗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邦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朗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邦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120号原告:武汉朗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40路葛洲坝太阳城产业园1栋602。法定代表人:吴爱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平,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邦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汤逊湖北路华工科技园创新基地4栋2层。法定代表人:张昌勇。原告武汉朗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邦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琼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朗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朗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朗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武汉朗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