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2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道玉与袁超、袁承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道玉,袁超,袁承东,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2081号原告:李道玉,女,44岁,汉族,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建军,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超,男,36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袁承东,男,38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常州市兰陵路508号4楼。负责人:吉骏,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李道玉诉被告袁超、袁承东、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李道玉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道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道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道玉负担。审 判 长 苏振淮代理审判员 赵学雷人民陪审员 范立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殷 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