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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特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熊某与熊朝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民特315号申请人:熊某,男,汉族,1952年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英,重庆市万州区龙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代理。申请人熊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熊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熊某某失踪。事实和理由:熊某某于2009年3月外出后就与家人、亲戚、邻居失去联系,经多种途径查找均无结果。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熊某某,男,1977年9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原住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1202197709******,系申请人熊某之子。熊某某于2009年3月外出后就与家人、亲戚、邻居失去联系,熊某经多种途径查找均无结果。申请人熊某申请宣告熊某某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在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发出寻找熊某某的公告。同时,本院在万州区甘宁镇所在地、甘宁镇石庙村委会所在地张贴寻找熊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熊某某仍然下落不明。熊某某无个人财产。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熊某某于2009年3月外出后就与家人、亲戚、邻居失去联系,经本院公告查找仍然下落不明,故熊某申请宣告熊某某失踪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熊某某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德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梅念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