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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执恢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襄樊富仕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与丽水市佳源布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樊富仕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丽水市佳源布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5执恢91号申请执行人:襄樊富仕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被执行人:丽水市佳源布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本院在执行襄樊富仕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与丽水市佳源布业有限公司坯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3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614242.40元及与之利息。执行中,本院已将丽水市佳源布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通过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查询及财产登记管理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丽水市佳源布业有限公司已经停产、歇业,其房地产已经被其他法院依法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明海审判员  周春玲审判员  王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詹忠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