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忠生与青岛鲁芯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生,青岛鲁芯仪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677号原告:王忠生。被告:青岛鲁芯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长沙路***号(大华宾馆)***室。法定代表人:杨辉,总经理。原告王忠生与被告青岛鲁芯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被告未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忠生负担。审 判 长 李欣欣人民陪审员 王者安人民陪审员 林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白璐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