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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执4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重庆牧朋商贸有限公司与陈志恒重庆玺缘盟鼎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牧朋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玺缘盟鼎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陈志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2执446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牧朋商贸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龙脊路109号2幢3-1。法定代表人周袤,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玺缘盟鼎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泰山大道西段2号7幢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90300258826。法定代表人,陈志恒。被执行人陈志恒,男,汉族,1966年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本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本金211416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经本院总对总及点对点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股权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2执44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冷 杰执行员 胡 进执行员 江显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聂 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