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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3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卢均桐、覃俊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均桐,覃俊君,覃异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3执614号申请执行人:卢均桐,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执行人:覃俊君,女,汉族,户籍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被执行人:覃异权,男,汉族,户籍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现住广东省中山市。申请执行人卢均桐与被执行人覃俊君、覃异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20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向本院委托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覃俊君、覃异权在本院辖区内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覃俊君、覃异权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覃俊君、覃异权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卢均桐偿还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共计860万元、向卢均桐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律师费25万元、诉讼费37409.5元、申请执行费71095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覃俊君、覃异权有可供执行财产。委托人表示不能提供除上述财产外其它线索。3、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覃俊君、覃异权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本院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覃俊君、覃异权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丘   耀   辉审判员 李凌锋审判员梁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   春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