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特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京中科汇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毕晓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科汇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晓庆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特155号申请人:北京中科汇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9号楼二区305。法定代表人:游世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霞,女,该公司人力主管。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富春,北京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毕晓庆,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亿企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高级行政专员,住北京市海淀区。申请人北京中科汇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汇联公司)与被申请人毕晓庆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科汇联公司称,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17]第8271号裁决存在关于毕晓庆是如何离职的问题上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1.《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中科汇联公司应向毕晓庆支付补偿金3万元,该补偿金实际为中科汇联公司未给毕晓庆足额缴纳五险一金等的补偿,在中科汇联公司迟延支付期间,毕晓庆未明确表示解除协议,故该协议应该是有效的。2.即使《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已解除,仲裁裁决对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原因的认定亦有错误。本案中,毕晓庆自行提出了离职申请,中科汇联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亦能证明毕晓庆系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中科汇联公司不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海劳人仲字[2017]第8271号仲裁裁决。毕晓庆称,同意仲裁裁决,不认为仲裁裁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7]第8271号裁决:一、中科汇联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毕晓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1471.92元;二、驳回毕晓庆的其他仲裁请求。本院认为,中科汇联公司主张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但该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法定事由;中科汇联公司主张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但经本院审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中科汇联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中科汇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十元,由北京中科汇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丽蕊审判员 潘 刚审判员 何 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惠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