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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邵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3刑初54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某某,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平舆县联通公司职工,住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1月3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3月7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刘凌,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宗思华、刘宝兰出���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凌到庭参加了诉讼。2017年1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邵某某骑着两轮电动车到平舆县挚地大道人大家属院北边的路边,将被害人冯某2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车牌号为豫A×××××的本田CRV车内的五箱红酒以及放在副驾驶储物箱中用信封包着的10000元现金、半条苏烟、半条中华烟、三瓶海之蓝酒、一个希诺真空杯盗走。经评估,苏烟五盒价格为人民币240元,中华烟五盒价格为人民币225元,三瓶海之蓝价格为人民币390元,一个希诺真空杯价格为人民币200元。2、2017年1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邵某某骑着两轮电动车到平舆县建设街百货公司家属院内,将被害人张某的车牌号为豫A×××××白色路虎越野车左侧玻璃砸碎,将车内的四箱飞天茅台酒、二十三条软中华烟、六条黄金叶天叶烟、二条非卖品黄金叶、六提正山小种茶叶、二提禅茶、三瓶五粮液1618、三瓶红酒、一箱泸州老窖头曲、一件黑色男式皮上衣、一提养生酒、一件陶浆原液酒等物品分三次盗走。经评估,四件茅台价格为人民币26400元,一箱泸州老窖头曲价格为人民币980元,六条黄金叶价格为人民币5700元,二条非卖黄金叶价格为人民币1300元,二十三条软中华烟价格为人民币14950元,三瓶五粮液1618价格为人民币2250元。3、2017年1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邵某某骑着两轮电动车到平舆县财政宾馆旁边的东皇小区院内,将被害人彭某停放在院内的一辆车牌号为豫Q×××××长安汽车后备箱玻璃砸碎,将后备箱中一个没有拆封的TCL牌液晶电视机盗走。经评估,被盗物品价格为人民币2530元。4、2016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邵某某骑着两轮电动车到平舆县航运路,将被害人杨某停放在航运路金珊瑚宾馆路西的一辆车牌号为豫Q×××××黑色本田汽车副驾驶玻璃砸碎,将后备箱中10瓶飞天茅台盗走。经评估,被盗物品价格为人民币11000元。5、2016年9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邵某某骑着两轮电动车到平舆县新思维幼儿园对面路南,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东风日产轿车门打开,将车内的一台格兰仕牌空调、一台平板电脑盗走。经评估,被盗空调价格为人民币1889元,电脑价格为人民币890元。6、2016年4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邵某某骑着两轮电动车到平舆县老水厂家属院内,将受害人韩国华停放在院内的一辆车牌号为豫A×××××越野车后座右侧玻璃砸碎,将车内二件五粮液、一提红酒、一套瓷餐具、二条中华烟、一提铁观音及1000余元现金盗走。经评估,被盗二件五粮液的价格为人民币8800元,二条中华烟(硬)的价格为人民币800元。以上被盗物品��分评估价值人民币78544元。现以上被盗物品已追回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1.书证:被告人邵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无犯罪前科的证明,归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张某提供销货清单及更换左后门玻璃维修结算单、彭某提供购电视机票据、被告人邵某某指认作案现场、被盗赃物及社会监控截图照片、平舆县公安局关于部分涉案被盗物品无原始购置凭证,无技术鉴定材料、无法进行价格评估的情况说明、告知当事人鉴定意见通知书。2.被害人冯某2、张某、彭某、杨某、刘某、韩国华陈述他们所停放的车内物品被盗的情况。3.证人冯某1、李某的证明。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平舆县价格认证中心平价认字[2017]第03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讯问邵某某时制作的录音录像光盘一张、刘某车内物品被盗案光盘一张。另辩护人当庭提供的被告人邵某某患有甲亢疾病的证据,因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并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的,系坦白,并能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物,挽回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的,并得到了被害人张某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有部分场次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有其他财物损毁,应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邵某某归案是属于公安机关在盘查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意见,经查根据公安机关办案��警出具的归案经过、被告人邵某某作案时的社会监控视频截图可以证明,被告人邵某某的部分犯罪事实已被办案机关掌握,并非罪行尚未被办案机关掌握而进行盘查后主动交代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规定,故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0日起至2020年4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范 松审 判 员  刘 鑫人民陪审员  杨玉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慧 关注公众号“”